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的这一章呢,就是行政诉讼流程中最后的一个内容了,裁判与执行。而再后面会是什么呢?先解决今天的内容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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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裁判与执行已经在民诉与刑诉中都有过学习,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行政诉讼最后的执行又是如何执行?这章的内容很死板,我都不好怎么讲,因为可以说没有难点,我都不好举例……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简称行政判决,司法上的解释是: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结论性处理决定。
(比如: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或者生效与未生效判决等等。)
【行政诉讼判决】
——第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判决;(全部撤销或部分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履行判决;
给付判决;
确定违法判决;
确认无效判决;
变更判决;
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第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再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会:要么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或者重新审判。(这个内容刚学不久,而且知识还是重复的,只是这里把它重新归类到了判决,告诉我们哪些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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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
司法上的解释是: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比如: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动或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
这感觉有点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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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决定】
司法上的解释:
人民法院为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决定主要有:
第一个,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第二个,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三个,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