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十四章 国家(2 / 2)山高知寒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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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耕民族自然环境的原因,法制并不是这里人们所期待的,反倒是对道德的要求高于法律。所以中国人自古是将政府与法律混为一谈的,这与中国的宗教信仰有关,“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合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孟德斯鸠。正因为如此,可以印证黑格尔的一句话,中国无哲学,真正的哲学自西方开始。所以说中国的理学与西方哲学存在本质的区别,理学没有纯粹的国家概念,诗经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中国人缺乏对疆域边界的认识。这样就形成中国没有鲜明的民粹意识的原因。

由于理学存在对物质的绝对认识,中国人自古就存在对物质的绝对贪婪,这种情况泛滥到无以为继的地步,以致让中国人丧失对国家的精神寄托,低头啃草的羊无所谓国家不国家,只有天然的草场荒凉到无草可啃时,羊才会记起自我的力量。羊群在丰饶的草场是不需要自我意志的,只要从化就可以了,只有在狼群驱逐下才能想到自我,才有国家意识。

国家的产生原本是围绕着安全与需求而产生的权力主体,这里本质上就存在精神与物质的两大部分。人类对安全的需要就归于人类对精神的需求,而需要才是真正的物质需求。

安全涵盖广泛,但是最重要的意义还是法律与保卫。具体到实践就是法的精神与军的灵魂。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人民也是精神的象征。

国家是由人组成的,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为了谋求法的精神权力与利益斗争的权利而凝聚起来的共同体。因此,国家之内人民是虚无的精神体现,真正的国民是由公民与法人组成的物质实体。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人民之下有公民与法人对法的精神权力的需求,与公民与法人对利益斗争的权利需求。

国家是精神与物质的产物。

因此,国家是凌驾于法律与政府之上的人民意志的集合体,而人民意识的聚合正是人的自我意识脱离悬空状态而脚踏实地的寄托之地,这正是国家产生的原因。这里汇集着人的智慧和爱心。

国家的产生正是人类践行智慧与人类善恶意识的聚散之地。这里体现最多的就是“法的精神”。也就是中国人认为的道德准则。

从这里仍然可以看到东方理学与西方哲学的本质区别,西方人认识的“法”是有精神存在的,而东方人认识的“法”是纯物质的。这就导致两种认识,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追求方式。

由此形成的结果是西方人在、君主、共和国家体制下来回穿梭,而东方人只在一种封闭体制下生存的原因,这就是东西方人对国家的理解。

正确的理解是国家无论是在三权分立还是在两权分制之下运行,法律与政府都是国家之下的产物,平等存在,互为制约与补充。因此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政府工作者都要效忠于国家,效忠于人民的精神领袖,向共和国首领宣誓就是精神寄托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宣誓效忠于国家是做为人一生最严肃的事情,违者可以格杀无论。当然在共和体制下任何格杀皆应废止,但是对共和国精神的效忠宣誓是最至高无尚的,决不容任何人亵渎。

这就是国家是全体人民精神寄托的原因,国家至高无尚,这里寄托着全体人民的自我意识,这是人作为人高于一切参照物而将智慧的善恶聚集于一起,而谋求文明发展的聚集之殿堂,这里神圣而庄严!

国家不但需要羊性的和平追求,还要有狼性狩猎意识,这也充分体现出人原本就是动物但高于动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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