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需要说明,这种叙事方式,是与全书所要描写的爱情婚姻悲剧、家庭悲剧和人生悲剧的主旨一致的。
比如红楼梦不但在叙述者问题上突破了说书人叙事的传统,而且在叙述角度上也创造性地以叙述人多角度复合叙述,取代了说书人单一的全知角度的叙述。
叙述人叙述视点的自由转换,进一步改变了传统的叙事方式。
例如第三回林黛玉初进荣国府,作者以石头作为全知叙述人,从全知视角展开叙述,在此基础上,穿插了通过初进贾府的林黛玉的视角,通过她的眼睛和感受来看贾府众人。
此外又通过贾府众人的眼睛和感受来看林黛玉,叙述人和叙述视角在林黛玉和众人之间频繁地转移,而林黛玉与宝玉的见面写得尤为精彩。
宝玉和黛玉的初次见面,两人互相观察,叙述视点在两人中互相转换,而他们都感到彼此相识,这便是两心交融的“永恒的一瞬”,深刻地写出了这带有神秘性的心灵感受。
这样把全知叙事和限知叙事结合起来,灵活地运用参与故事者的限知叙事,就使作品更加真实,人物性格更为鲜明。
红楼梦影响下的其他小说。
红楼梦刊行后,相继出现了一大批续书,如逍遥子的后红楼梦、案子忱的续红楼梦、陈少海的红楼复梦、海圃主人的续红楼梦、归锄子的红楼梦补、临鹤山人的红楼圆梦等,约三十余种。
这些续作有两种类型,一是接在红楼梦第120回之后,一是接在第97回之后。它们的内容,则多将原书的爱情悲剧改为庸俗的大团圆,让悲剧主人公或死后还魂得遂夙愿,或其中团聚终成眷属。
他们金榜题名,夫贵妻荣,一夫多妄,和睦相处,家道复韧,天下太平。
总之,正如郑师靖续红楼梦序所言“遂使吞声饮恨之红楼,一变而为快心满志之红楼。”由于续作者思想庸俗,境界不高。
艺术上荒诞不经;十分拙劣,它们与红楼梦相比,真有天壤之别。
但是,这些续书的大量涌现,从另一方面说明红楼梦本身的巨大成就和艺术魅力。
红楼梦是在批判地继承唐传奇特别是金瓶梅和才子佳人小说的创作经验之后的重大突破,成为人情小说最伟大的作品。
在它之后,出现了摹仿它的笔法去写优伶妓女的悲欢离合、缠绵悱恻的狭邪小说如青楼梦、花月痕以及鸳鸯蝴蝶派小说,但是,他们只是学了皮毛,而抛弃了它的主旨和精神。
到了“五四”以后,由于“五四”文学革命者重新评价红楼梦,鲁迅等人阐述了红搂梦现实主义的精神和杰出成就,使红楼梦的现实主义精神得以回归,鲁迅继承和发扬了红楼梦的现实主义精神,深刻写出平凡的人物的悲剧。
郁达夫、庐隐等人把红楼梦作为自传体小说,在他们小说创作中带有浓厚的自叙传的色彩。
红楼梦里提出的妇女和爱情婚姻问题,在五四以后的社会里并没有解决,仍然是作家创作的热点,作家仍从红楼梦的爱情婚姻悲剧中得到启迪。
至于“五四”以后,以至当代,红楼梦仍然成为许多作家水远读不完、永远值得读的书,成为中国作家创造出高水乎的作品的不可多得的借鉴品。
红楼梦倍受社会的欢迎,所以便陆续有人将其搬上舞台,据不完全统计,在清代以红楼梦为题材的传奇、杂剧有近二十多种。
到了近代;花部戏勃兴,在京剧和各个地方剧种中。出现数以百计的红楼梦戏。
其中梅兰芳的黛玉葬花、苟慧生的红楼二尤等,经过杰出艺术家的再创作,成为戏曲节目中的精品,经久上演而不衰。
至于近年来拍摄的电影和电视连续剧,更把它普及到千家万户,风靡了整个华人世界。
还有就是讽刺小说界说。
在中国小说史上,自鲁迅先生把儒林外史列为讽刺小说之后,虽然人们一直沿用此说,但是对这个名称的理解时有异议。
或认为是指儒林外史的题材内容而言,因为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大多是按题材分类命名的。
或认为是指儒林外史的艺术表现而言,因此指出鲁迅此说的概括与全书体例不一致。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鲁迅的一些论述的分析,来排除异议,明确概念。
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清之讽刺小说中说“迨吴敬梓儒林外史出,乃秉持公心,指擿时弊,机锋所向,尤在士林;其文又戚而能谐,婉而多讽于是说部中乃始有足称讽刺之书。”
很明显,鲁迅所说的讽刺包括题材内容与艺术表现两个方面,即以婉曲的讽刺形式,描写被否定的讽刺形象,批判不合理的社会现实。
这里的讽刺对象,有“官师,儒者,名士,山人,间亦有市井细民”;这里的“指擿时弊”,除了“机锋所向,尤在士林”,还有攻难制艺,“刻划伪妄”,“掊击习俗”等。
可见,同是描写现实、反映世态的作品,讽刺小说却不同于人情小说,如果说人情小说主要是以写实的笔法,通过对婚姻家庭与社会世态的描写去反映现实的话,那么,讽刺小说则是以讽刺的形式。
包括写实、夸张、象征、怪诞等手法,通过对社会世态与被否定形象的描写去揭露时弊、批判社会。这是我们从鲁迅对作品的具体论述中引伸出的结论。
另外,从鲁迅先生的美学理论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他并没有把讽刺仅仅作为一种艺术手法。
他说“悲剧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喜剧将那无价值的撕破给人看,讽刺又不过是喜剧的变简的一支流。”
讽刺是喜剧的支流,喜剧的本质是人类愉快地与自己的过去诀别。然而,在尚未达到这样的历史阶段的时候,这种喜剧本质往往以一种扭曲的形态表现出来,即讽刺主体对被讽刺的客体表现为一种义愤,义愤的情感达到极致时采用了一种逆向表现形式,这便是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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