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百七十三章 林家往事(1 / 2)我爱世人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沈一凡急忙回道:“没有,我怎么会嫌你拖累我呢。跟你在一起不管做什么都是我一天中最快乐的时刻。”

林梦夕突然“噗嗤”一下笑了,然后说道:“跟你开玩笑的啦。不过你明天真的不用来了。”

沈一凡完全摸不着头脑,难道林梦夕也跟他一样踩了两条船?将心比心,他没资格指责林梦夕,但是,这种事他真的受不了啊!谁敢挖他墙角,他一定得把那人的工具给弄折了!他马上紧张的问道:“没,没事。明天我很空,我一定要来。”

林梦夕在电话那头笑了,沈一凡越紧张她就越受用,过了一会儿,她甜甜的说道:“你要来也可以,不过我妈打电话说明天要回来,我就是不知道该怎么跟她介绍你。”

沈一凡着实松了口气,过会儿又关心的问道:“哦,原来是你妈回来了啊,那我就不过来了。她回来住多久啊?”

“她说这个春节都会在家陪我,所以我就不去你家过年了。”林梦夕心情好了不少,说话声音都欢快了起来。

“那好吧,这样也挺好。”沈一凡由衷的说道。他家总共两间卧室,林梦夕来了要安排她睡哪里还是个麻烦事,虽然他不介意跟林梦夕挤一张床上睡,但要是他敢提这个建议,估计脸都会被林梦夕抽肿。

闲聊了几句后,沈一凡挂断了电话,随后陷入了沉思。

林梦夕妈妈名叫庞雅芬,年轻时是远近闻名的大美人,否则也生不出林梦夕这样的娇俏尤物。事实上庞雅芬现在也才四十岁左右,依然是风韵犹存,优雅大方。因为小学里就和林梦夕同班,所以沈一凡对于以前常来接林梦夕回家的庞雅芬还是很有印象的。

当年林梦夕的爸爸林建明也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突破重围,将庞雅芬追到手。婚后林建明对庞雅芬依然是百依百顺,呵护备至,连家务活都不让她做。而庞雅芬则是心安理得的享受着丈夫对她的关爱,认为这一切都是理所应当的。

他们家运气也不错,林建明刚开始开了个小厂,在当时经济蓬勃发展的浪潮中顺风顺水,规模不断扩大,家中资产与日俱增。

按理说他们家绝对称得上是幸福美满了。生了个女儿从小就是美人胚子,而且聪明伶俐,不但学习好,唱歌跳舞样样都很棒,当时在小学里那简直是天后巨星般的人物,说是全校男生共同的梦中情人也不为过。而当时的沈一凡,只是暗恋林梦夕的大军中平凡得根本看不到的那一个。现在能跟林梦夕这么亲近,是当年的他想都不敢想的。

然而,男人有钱就变坏,虽然不是百分百正确,但大多数男人没有那个恒心和毅力来违背这条规律。

当厂子规模越来越大,手里票子越来越多,接触的花花世界也越来越广阔时,林建明看着身旁慢慢变老,但依然一身公主病的庞雅芬,兴致越来越少了。

终于,他在外面偷偷包养了一个年轻女人,在体贴顺从的情人身上,他能更深刻的感受到他男人的尊严。

纸包不住火,林建明养小三的事最终被庞雅芬知道了。

她崩溃了,她无法相信。

自己如此美貌性感,岁月还并没有在她身上刻上太多的痕迹,怎么之前把她当成宝贝一样整日捧在手心里的丈夫就嫌弃她了?她见过丈夫的小三,论容貌,根本比不上她,只不过是更年轻而已,难道那小三就不会老?还是等小三老了林建明就再去找个小四?男人永远只会喜欢年轻女人吗?

她找人去教训过那小三一顿,但聪明的她明白这并没有多大作用。男人的心既然已经不在你这里,你去打跑小三有什么用呢,打跑了一个他会去找另一个,治标不治本。

但是她并不想去挽回丈夫的心,她的尊严不允许她这么做。面对当初把她当成女皇一样供着的丈夫,虽然这么多年下来对他已经有了感情,但她怎么可能反过来去低声下气的求他?她接受不了两人的角色倒转,她不可能去伺候丈夫,她也明白林建明同样不可能像从前一样疼爱她。他们再也回不去了。

她没有脸在康桥镇待下去了,曾经的她是如何的风光,衣服想怎么买就怎么买,发型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老公既能挣钱又把她当宝,女儿既聪明漂亮又乖巧懂事,她是人生的大赢家啊。

但是,当林建明包养小三的事被传得全镇皆知的时候,她能想象到,自己一出门,就会被人指指点点,所有人都会用或嘲笑或同情的眼神看着她。她不需要人同情,弱者才需要同情,她更不想被人嘲笑。

她只想着报复。她的理智被怒火所烧毁。

既然丈夫能包养小三,那她也能包养小白脸!

她找了个年轻男人胡天胡地,并故意让别人知道,她要让丈夫也丢丢脸,给他也戴上一顶漂亮的绿帽子。

很可惜,在经济方面她一直没有掌控住。她懒得去管丈夫经营方面的事,反正每年林建明会拿一大笔钱给她花,她也不清楚丈夫的厂一年到底能挣多少钱。

于是,她只能把家里的钱全拿走,离开了康桥镇,不知所踪。

她在外面也很煎熬,她当然舍不得她女儿,但女儿还要上学,难道跟着她去别的地方吗?再说,她不能带着小白脸又带着女儿啊,万一小白脸也跟她丈夫一样,玩够了半老徐娘后,对更年轻的林梦夕下手呢?她自己已经毁了,但她不能把寄托着她厚望的林梦夕也毁了。

本站域名已经更换为m.adouyinxs.com 。请牢记。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