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如果我们结合之前提起的两项原则,不能判定,以及犹豫,那就应该做出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理解和结论。
所以原告的意见很明确,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理应支付拖欠的货款。”
“被告呢,你们是什么意见?”
法官不敢轻易下结论,然后把征询意见的对象转向了张远。
只是这一回,张远第一次感觉到了十分为难。
因为张远听了原告的代理意见之后,也觉得原告的意见十分在理。
正常的习惯和逻辑,没有办法界定存在质量问题,当然是默认没有质量问题了。
而且鉴定报告里面提及的那些模棱两可的瑕疵,根据奔象购物采集到的销售评价,也几乎没有消费者提及。
在这样的基础上硬要认定成质量问题的事实,好像是有些强词夺理了。
可现在时机还未成熟。
虽然结果都是一样,奔象购物肯定是会支付货款的。
但不是现在。
所以就算从内心里认可原告的意见,站在维护被告的角度,张远也必须努力狙击原告的态度。
“被告的意见是,原告的发言有些偷换概念了。
刑事案件中,对于疑罪从无也好,无罪推定也好。
走到这一步的前提是已经出现了损害事实。
但本案中,特别是涉及到产品质量的问题,如果沿用原告提及的两个原则的话,这个前提差异是不容忽视的。
产品质量问题,它的存在就已经是类似于刑事案件中的损害事实了。
而非等到产品出现问题,甚至伤害到消费者之后,才能算成事实的存在,才能开始讨论质量问题。
因为质量存在问题,是一种存在状态。
而且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也是管控产品的过程,而非质量问题导致的结果。
就像我买了一个手机,如果这个手机是不符合质量标准,可能存在自爆隐患的,那么,不论手机将来是否真的会产生自爆,它都是从始至终地存在质量问题,是不合格的产品。
所以被告的意见也很明确,只要有隐患,就该谨慎对待。
这也是被告与原告在签订采购协议的时候,之所以坚持只要有产品质量的怀疑就有权延期支付款项这一约定的初衷。
初衷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最后直接接触产品的消费者。”
得!
这一次的争锋相对,更让法官感觉到了难以抉择。
想了半天,法官终于敲起了法槌。
当然,“你们两个人都说的好有道理,所以我现在没办法决定”这种话是不能说的。
但不这么说,并不代表无话可说。
放下法槌的法官最后说道:
“那么,今天的庭审就先到此为止吧。
本次庭审结束之后的一周内,请原被告双方针对刚才所述的问题,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的意见书。
本庭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书,再决定后续庭审的安排。”
“好的。”
张远与原告代理律师几乎异口同声地回答,然后相互都给了对方一个欣赏的眼神。
不过,总算是又额外多争取了一个星期的延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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