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了自己在携永律师事务所的未来状况,早就有所谋划的张远不为所动,全身心地投入到手头案件的处理当中。
根据奔象购物的安排,年中大促结束之后,至少再有个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时间,不论最终的结果如何,案件肯定是可以完结的。
所以,至多至多,只需要在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后,继续拖延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之后,自己就彻底地轻松了。
然后,就可以用剩下的时间跑跑开所的事情,以及更加深入地服务好手头的那几家顾问单位。
至少不能在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之初,所有的东西都只能从零开始。
那样一来,就算声名在外,压力也还是蛮大的。
当大熊电器拿出与正则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报告之后,法院指定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公司又换了新的一家。
等奔象购物的618大促结束之后,新的鉴定结论也终于出来了。
这一次的鉴定结果,既没有如大熊电器所愿的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出现正则鉴定公司那种明确肯定的鉴定结果。
反而像是两种鉴定结果的结合。
按照新的鉴定结果所称,大熊电器的绝大部分产品基本上都符合国家标准,甚至在很多类别上,还高出国家标准许多。
但同时,或许是出于品控,亦或许是出于设计等的原因,也有一些产品在某些细节上,还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甚至经过多次反复的检测,结果往往还会在标准上下反复,很难有一个稳定的最终值。
而这些存在一定瑕疵的产品,虽然不会影响使用,但确实增加了使用的难度。
只是这种不稳固的状态,以及使用难度的增加,却让鉴定机构十分为难。
说它存在质量问题吧,似乎也没有错。
可说它不存在质量问题吧,也是正确的结论。
或许这大概就是为什么会在之前的鉴定中出现两种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原因了吧。
这么一来,就让拿着这样一份鉴定报告的法官,也十分为难了。
再次开庭的时候,法官只好拿着这份鉴定报告,仔细地询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
“原告认为,这份报告正好可以证明,原告的产品根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原告律师,举着手中的鉴定报告,态度十分坚定,
“在刑事案件中,有两个原则,一个叫做疑罪从无,另一个叫做无罪推定。
原告认为,本案虽然属于民商事案件,但其中关于质量问题的定性,也可以借用这两个原则。
疑罪从无方面,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应该认定为有罪。
原告的产品也一样。
被告宣称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事实是,就算经过反复的鉴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明确的、充分的依据可以做出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
就这一点而言,原告想以此作为不支付货款的理由,实在是牵强和荒唐。
另外还有无罪推定。
未经审判,不能推定被告者有罪。
而在本案中,借鉴这一原则的事实甚至可以前溯到采购合同上面。
采购合同上约定,只要被告对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上的怀疑就可以据此延迟支付货款。
这就是显而易见的有罪推定了。
而且从其内涵来看,也是典型地有失公平公正。
合同之外,我们回到鉴定结果上。
鉴定报告上写得很清楚,虽然指标会有一定的起伏,但从鉴定报告的书写用语中也可以看得出来,有起伏,但鉴定机构却不能将其定义成质量问题是明确的。
只是如何判定存在一定的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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