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这里还是要强调,留证据,留公司现在打死不承认这是雇佣合同的一系列言论(书面、网站、推送)的证据,以免事后对方反口。
如果对方主张的雇佣关系成立,我们的作品就会变成“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这里,我们在该平台上写作,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利用法人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而属于职务作品呢?
我将法条列在这里,疑问也列在这里,希望有同行能帮我做个明确的解答。
2、委托制作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Yw集团的协议是否是委托制作合同?Yw自己是怎么认定协议的?
有兴趣的亲可以翻一下常书欣的一二审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书中有这样的一段内容:
“《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的合同性质,阅文公司认为系委托创作合同,常书欣则认为属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从两份协议名称分析,系关于文学作品的独家授权协议,其属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再分析两份协议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均约定了常书欣将创作的协议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给阅文公司的具体内容,因此就其权利义务性质判断,亦属协议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同时,在两份协议中均未体现阅文公司委托常书欣创作作品的相关权利义务及内容。因此,涉案的两份协议性质属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
这里要提醒大家:
1、已生效民事判决,对今后的同类型案件判决是有影响的,所以以后在认定yw公司旧合同的时候,会认定为协议性质属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但是在认定新合同的时候,还要注意:雇佣关系是否成立(即,职务作品)
2、考虑委托制作合同时合同里有没有《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的所列明的条款,即:“明确约定或者订立合同的”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
三、以常书欣一二审判决为切入点,谈一谈《长约》合同
不知不觉,码这个帖子已经花了我三个小时的时间……本来想展开的更细一点,那么现在我直接在这里说结论吧,有兴趣的亲可以去百度一下常书欣案的二审判决书,为什么不说一审,因为二审判决书里面会将一审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观点列明,看一个足够了。
1、《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的合同性质——属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
但是在合约期限内,具有排他性,而且并不是我们最开始认为的“作品授权”,而是“作者授权”,也就是说合同期限内,你只可以给yw一家写书,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赔偿
根据大家的合同内容,其实是有出入的,手里有长约的作者可以看下违约这个条款,一般是以“收入的X %”以及X万元取一个最高值为违约赔偿金,在常书欣的案子里,他的合同内容是:
原、被告间的在先协议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按人民币____万元或对方此前就本协议履行已付、已得总费用30%(两者相比取高值)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如所付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有损失的,对方还可向违约方进一步追偿。
因此,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初审判决(2017)沪0115民初90500号;二审判决(2019)沪73民终138号】判定的违约金就是已得费用的30%,1,259,697元。
在看到这个判决的时候,我在想:如果普通作者签过了这个协议,他的收入不超过X万元(比如我见过的长约10万元),那么就要按照10万元支付赔偿金,那么我们在因为公司一系列举措导致不安的当下,如果我们想要解约,是不是要将收入的30%或者10万元准备好,做好赔钱求自由的觉悟?
所以我们在签约的一瞬间,就坚定不移的卖身好了,但是别灰心,赎金已经白纸黑字的写清楚了,我们可以赎身的(苦笑)。
四、霸王条款愈演愈烈背后存在的问题——妥协
其实这么多年,我们签订的合同都是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约,无论哪个网站都一样,就是黑与更黑或者黑到丧心病狂的差距而已,包括我自己,总有一种“你不签能怎么办呢?那就不签约不发书了?”,还有“你不签其他人也会签”,实属无奈,也只能妥协。
实际上网络上大家对合同的理解大部分都是对的,但是我们不签约,没有地方发书,就谈不上订阅收费,养家糊口。
这一次问题的爆发以及网络大规模的热议,实际上是“雇佣条款”+“免费条款”共同作用的产物,如果不是触碰到了作者真正的生存底线,大家也会继续妥协下去的。
我们其实应该透过现象去看本质,去看这件事背后存在的真正问题,那就是——这个行业,甚至于网站和作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规范约束,这就导致这个行业的乱象丛生,甚至网文作者的生存环境越来越难。
网络上有一种观点我十分赞同,这一次合同问题所暴露的问题,实际上关乎着每一个在网站上写文人的生存问题,不是yw一家作者的问题。
“免费条款”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确保乙方利益”这一条的约定。
五、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欢迎同行进行补充指正——
(一)防止大公司成为垄断企业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实际上,反垄断法其实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为了保护从业者的,但是需要警惕的是,如果yw这一次的合同成为板上钉钉必须使用的版本,而yw集团(包括起点、创世、云起、红袖、潇湘等)作为行业龙头(即便是对家不承认吧^_^),实际上是有行业规则制定权的,尽管我们不承认,这种权力也没有书面认证,但是它对业界的影响是可以肯定的。此前各个网站授权权限延伸至20年甚至更久,就是yw长约开得好头,而对于作者而言,阅读网站,尤其是龙头网站,其实是战友市场支配作用的,要警惕所有网站跟风,整齐划一,一直对外(作者这批韭菜)。
我们虽然有作协、网络作协,但实际上大家的心真的不齐,甚至不排除有一部分人看热闹的心态。但是雪崩来临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在这场分割盛宴里,没有被侵犯权益的毕竟是极少数人。
我很认同作家蒋胜男的做法,如果拥有代表民众发言的权利和机会,那么请圈内人联合起来,以人大立法的方式来给中国创作者寻求一条越走越宽的路,而不是每个人都被合约绑死,如同被扼住咽喉一样,要么低头,要么退场。
写这个帖子的时候,我和群里的朋友开玩笑。据我所知,国内专门做著作权纠纷的律师真的很少,因为毕竟大神就那些,即便是诉讼能拿到的律师费也不多。但是说不定这一场风波过后,圈里有的法律专业的朋友就突然转行做版权律师了呢?说不定yw集团能够培养出一个新兴职业来O(∩_∩)O。
(二)推进著作权法修正案(立法层面解决方式)
龙空甚至微博上有许多人呼吁在著作权法修正案征询意见栏留言,我还没有详细看过论坛和知乎大佬们的修改意见,只是匆匆一瞥,看到大家写了满满当当的非常多,非常用心,这也是为什么我花费几个小时写这些东西的原动力。在这里我就不做展开,去详细的说哪些条款应该怎么改在我看来才是合理的,以我浅薄的见识,我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1、著作权人具有创作的自由,不应该存在长期身份上的“独家授权”,授权年限不应该是格式条款,应该是基于双方协商确定的年限,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签订的平等自愿以及合意性要求;
2、限制《授权协议》中含糊不清的兜底条款,也就是“等”、“及其他”这类词汇,明确合同授权范围,并约定如有其它销售途径或将作品转授权给第三方,需要书面告知著作权人,并以书面形式得到同意后方可转授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网站在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著作权,甚至将这一部分的收入完全含糊掉;
不知不觉我写这个东西已经花了七个小时了,暂时就想到了这些,如果还有精力做补充的话,我会再来修改。
老实说,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作为创作者之一也感到无奈,甚至于我会觉得自己七年的专业学到头,行业内部耳濡目染了那么多年还是个废物,但一个人的力量还是有限的,我这算是抛砖引玉,呼吁一些专业的声音,不要让圈子里的热血男儿和敢于直言的巾帼英雄白白顶着被封杀的风险发出的声音湮灭。
这个圈子里本身已经名利双收的人,或者利益相关者也应该多考虑些问题,这个圈子的生态越好,大家的生活质量也就越好。
坚持付费的读者那么多,怎么就非要说必须要做全面免费才能盈利呢?有人说短视频分流了读者,但实际上我看到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10个人有8个是看小说的,你敢说这8个人都在看免费,满脑子都在想白嫖?
如果所有的创作者因为苛刻的条款和高压的环境选择封笔,那么运营方,平台,你们卖什么?自产自销吗?
这个行业,内容才是行业不败的基石。生产内容的创作者,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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