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营是个资本家,因此在双方的利益分割中,并不会提供超出行业水准给张璃。
最终根据张璃在业内的地位、咖位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双方签署的合约是全约,即包括经纪、唱片、影视工作在内的协定。
也就是说,以后盈星公司不仅会负责张璃的商业活动及广告和资源等经纪业务,还会负责帮张璃出唱片、提供电影电视资源。
盈星公司负担了这么多,几乎将张璃的星途全包,与之对应的利益分割,盈月台自然要占大的份额。
最终的合约分成为行业平均水平的七三开,盈月台占有七成艺人经营所得,而双方的合约年限则为年制,年一换约。
经纪公司将艺人业务全包的状态下,七三开对于一个十线小艺人来说,已经属于比较不错的待遇了。
要知道张璃之前签约的天娱,那可是玩一九分还一签签十年的存在。
当然,为了预防张璃被盈星捧红之后如之前那样无故解约。
陆营授意律师在合约内规定了较为高昂但还在法律允许界限内的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或许无法阻挡艺人跳槽,但能最大限度提高艺人的跳槽成本。
因此业内公司基本都喜欢制定超高违约金。
当然,这种合同,一旦上了法庭,大部分都不会被法律接受。
张璃很仔细的审阅了一遍合同,并且就其中一些不如意之处反复跟陆营以及律师进行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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