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了典妻现象的存在,杨津正自然也就不难理解,这个典妻案为何发生了!
案子发生在偏僻的某个村子里,甚至连地名都没个正经的,叫什么大坟包,也就是说以前这一代都是乱葬岗,经常瞒那些各种来历不明的尸体,这些无家可归的,以及客死他乡的,亦或者是各种独居的孤寡老人,这种带着恐怖色彩的地方,经济往往并不会很发达,当地娶不上妻子的也大有人在。
据当地的里长汇报,就是一村民因为租借妻子的事情,发生了一点龌龊和争议,结果双方就闹上了官府!
看着也不复杂,甚至这种案子历朝历代都有,甚至和某些文学作品还有些类似:
丈夫为高利贷所迫,将善良勤劳的妻子春宝娘典给了财粗气盛的秀才,典期三年,春宝娘需要为秀才生下一子半女。
为了100元的救命钱,春宝娘不得不丢下刚刚五岁的儿子春宝,被抬进了秀才的家门。
尽管暂时是秀才名义上的妻子,春宝娘的日子并不好过:对儿子的思念、秀才婆娘的冷嘲热讽、苛责、秀才的假意谄媚,一颗灵魂无情地被撕扯成两半。
春宝娘怀孕了。秋天,她生下了儿子秋宝。在剩余的时间里,秋宝成了她在这个家里唯一的寄托和情感投射。
时间很快,秋宝呀呀学语时,春宝娘的典期结束了。
如同三年前的那次离开一样,春宝娘站在门口,背后还是幼小的儿子,或者说从今天起,这个孩子就不再是她的儿子了。
家,等待她的是8岁的春宝疏离的目光,是躺在床上等待她来照顾的男人。
沉静而寒冷得死一般的长夜,似无限地拖延着,拖延着…….
这是现代作家柔石最具代表性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寥寥几千字,将浙江一带残留的典妻的陋习描述得淋漓尽致,从文中我们能深刻地体会到妇女的绝望和悲哀。
典妻:岁仅一金,三周(年)而满
生活无以为继时,有些人会将自己的妻子典卖出去,以换取糊口的银两。当然这个“卖“不是真正经济学意义上的卖,而更偏向于一个”典当“的概念。就是把自己的妻子典与有需要的人家,帮助对方生育子女。通常情况下,”岁仅一金,三周(年)而满“。也就是说,一个租赁周期大约为三年,三年后要么可以续租,要么就让妇女独身返归其家。
有时,富户也可以将典转为真正意义上的买,只需要写下正式的卖券即可。
在租期当中,妇女因病死亡,则由双方共同料理后事。典期结束内,丈夫需在原来典价基础上再加部分利息才能将妻子赎回。
典妻不是并不是一种法律上许可的婚姻关系,但它又有契约做担保,形成了临时性的中断性婚姻关系。
典妻最早可以追溯到南北朝,在唐代中叶已蔚然成风,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着这样的习惯。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确定,才从真正意义上消灭了典妻这一陋习。
典妻:隐藏在史书资料中的丑陋
典妻最早的文字记载始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篇》,“比因饥馑,民有雇鬻妻子“,”质妻卖女,父子不保“。
宋朝《京本通俗小说》里曾记载了一个故事,叫错斩崔宁,讲述的就是典妻陋习:宋高宗时,一位叫刘贵的官人,因经商不善而家徒四壁。为了生计,想将自己的妾陈二姐典卖出去。于是刘贵对陈二姐说道此事,还称已请人写好了文书。谁知陈二姐信以为真,不堪其辱,竟深夜离家出走,最后却被人杀死。
元代的《元典章》里也记载: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禁止。
到了清代,记录此事的书籍就更多了,包括《清稗类钞》、赵翼的《檐曝杂记》和一些剧本、小说等等。
赵翼的《檐曝杂记》内容是以粤、桂、滇、黔等地的见闻为主,其中最令人触目惊心的就是作者对甘肃典妻习俗的描述:甘肃多男少发,有的男子(或因贫穷)娶不到妻子,但希望有子肆继承香火,于是就去租赁他人之妻。立券书期限或二年、三年,以得子为限。过期则原夫领回,不能再留一日。(甘省多男少女…..其有不能娶而望子者,則僦他人妻,立券書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為限。過期則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
1987年,在浙江南部山区,仍保留着典妻家庭。平阳县的石城村,有妇女因为家贫,被丈夫以600元的价格典售出去,典期十年。
在泰州市一所对外开放的古宅里,还保留着一份咸丰9年的典妻契。上面清楚地写道:兹因侯保珍,久欠杨玉峰白银四十二两,实无力偿还,愿将妻子王氏押于杨某名下,为妻三年,所生子女为杨某后代,期满以四十二两白银赎人。可延期半年,过期不赎,王氏将永远为杨玉峰所有。通人说合,两厢情愿,立字为凭。
典妻这种陋习,因其天然的生长属性,在社会中存留下长期的足迹,甚至一直影响到现在。
民生凋弊是民间陋间滋长的最根本原因。典妻也不例外。
一个家庭能售卖自己的妻子,多是发生在极端贫困的百姓中。这样的家庭,劳动力完全丧失,生活无以为继,能用于交换、以图糊口的资本只有人;特别是在战争和灾荒年代,这一悲剧频繁上演;
在中国的传统宗法制中,子嗣是一个家族延续的唯一象征,对父母的孝道和对祖先的崇拜都需要通过繁衍子嗣来推动。有些家庭过于贫困,无力娶妻,典妻就是他们获取血脉的唯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