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703章 这不是找茬是什么?(1 / 1)雪映红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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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被告席上的冯永通问道:“被告人冯永通,你认识被害人麻万平和聂晓琴吗?”

“认识,我们都在菜市场卖肉,两家的肉摊挨着。”冯永通目光呆滞的看着前方的地板,说道。

“案发当日,被害人要求你带聂晓琴去看病,你做了什么?”检察员看着被告人,问道。

……

检察员围绕着案发经过进行讯问,但是却对被害人为什么来冯家肉摊找被告人冯永通却没有问。

方轶静静的听着,慢慢的皱起了眉头,检察员的讯问很容易让不明情况的第三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卖羊肉引起争执,进而互殴,随后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带自己去医院看病,却被告人拒绝。双方一时言语过激,被告人持刀对被害人进行杀害。

检察员的问话既没有体现出被害人的反复纠缠,也没有体现出被告人的被逼无奈,对被告人的量刑非常不利。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问道。

“需要发问。”说完后,方轶看向冯永通问道:“被告人冯永通,案发当日,被害人为什么会来肉摊找你去医院看病?”

“之前我媳妇袁清秀与聂晓琴因为卖羊肉曾打过架,我媳妇将她打伤了。”冯永通面情依旧木讷,只是眼神稍微闪了一下。

“被害人聂晓琴伤到什么程度,你知道吗?互殴中,你爱人是否也有受伤?”方轶问道。

“聂晓琴只是抓伤和淤青,轻微伤。我媳妇也伤了,情况跟她差不多。”冯永通抬头看向方轶说道。

“你是怎么知道的?”方轶问道。

“警察给她们两个做的鉴定,后来我带着聂晓琴去人民医院检查过。”冯永通机械的回答。

“检查的结果是什么样的?去了几次医院?”方轶继续追着道。

“去了两次人民医院,医生说聂晓琴身体一切正常。”冯永通回道,他的眼中泛起了泪花。

“之前你带着被害人去过两次医院,这次被害人再次找你去医院,为什么你没有去?”方轶问道。

“因为我知道他们是在故意找茬,就是不想让我踏踏实实的经营肉摊,想要把我家的生意搅黄,报复我。”冯永通的眼神突然变得凌厉起来,咬着后槽牙说道。

“你是怎么知道的,被害人在故意找茬?”方轶接着问道。

“我带聂晓琴去了两次医院,花了大几千元进行全身检查,两次的检查结果都是正常,他们还要去带她去医院,这不是找茬是什么?

我问麻万平还有没有完,他告诉我要想解决问题就得给他二十万,给他钱他就不找我麻烦,否则他会一直缠着我,让我做不了生意。

二十万啊!我一年才能赚多少钱,我家里上有六十多岁老人,下有上初中的孩子,他这是要我命啊!你们说……让你们说我该怎么办?”冯永通双眼通红,他在呐喊。

“你有没有想过报警处理,或者去法院起诉被害人?”方轶沉默片刻,问道。

“呵呵,报警有用吗,我找过菜市场旁边的派出所,警察让我去法院,他们解决不了。

去法院起诉要花钱花时间,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最后法院只能给我一张纸,那张纸能解决现实的问题吗?这几個月我要不要做生意,莪有一家老小要养啊!”冯永通情绪有些激动,双眼流着泪看向方轶。

方轶见被告人的情绪释放出来了,未再继续发问,转头看向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有新证据需要提供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复道。

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归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凶器剔骨刀、尸检报告等等。

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和方轶均表示认可。

之前方轶申请法院去人民医院调取了被害人的看病记录,用以佐证被告人的陈述。检察员对该证据不持异议。

随后法院出示了村里和菜市场管理部门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函件,及商户联名出具的案发前后情况的证明文件。检察员认为上述文件不能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定证据。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害人虽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人冯永通采用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手段报复被害人,持刀行凶,杀死一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我们建议对其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完毕。”检察员冷冷的说道。

检察员的量刑建议与方轶猜测的差不多,一死一重伤,无论是出于职责还是出于谨慎,检察院都会从严建议刑期。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方轶拿起准备好的辩护意见,说道:“审判长、审判员: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向本案的被害人麻万平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人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本案存在一些特殊情节,请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麻万平和聂晓琴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本案属于因生产生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冯永通与被害人麻万平和聂晓琴之间平日素无矛盾,只是因为竞争关系产生纠纷,因双方没有及时处理好矛盾而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发生了杀人、伤人的恶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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