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检察员列举的证据除了银行转账记录和扣押的物品和资产证明外,就是周英琪、赵晓杰的供词和证人证言,这些都证明了案件的事实,被告人周英琪都认可。方轶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周英琪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受贿款项。
在开庭之前,方轶与周英琪面谈过,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周英琪可以在法庭上认罪认罚。因为相关款项的性质存疑,方轶打算冒险为她做无罪辩护,但是方轶说的明白,无罪辩护被采纳的几率不高,主要看法院的认定。
周英琪知道,方轶此举是为她着想,便点头同意了方轶的辩护方案。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周英琪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周英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赵晓杰的职务升迁及其主抓的文化项目被骗事件的处理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八百一十八万元;此后又接受赵晓杰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佳月公司提供业务机会,收受佳月公司款项三十万元。
周英琪与赵晓杰虽存在特殊关系,但我们认为,赵晓杰转给被告人周英琪的款项均是为了感谢其对自己的照顾,所以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给予被告人周英琪的钱款八百四十八万元,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鉴于被告人周英琪积极退赃,又认罪认罚,我们建议法院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虽然被告席上的周英琪早有心里准备,但是当检察员说出建议刑期后,她的身体还是颤抖了下,眼睛满是惊恐。
十五年!一个人能有几个十五年,她已经三十多岁了,十五年后她将会像大街上和公园里的那些老太婆一样,人老珠黄,夕阳再好看也是夕阳,她又将何去何从。想到此处,她的心中不由得发出一阵哀鸣。
“被告人周英琪进行自行辩护。”审判者冷冷道。
“我收受的赵晓杰的钱款不应全部被认定为受贿款,其中大部分是基于我们之间的情人关系,他给我的生活费和买房款,我们之间不涉及权钱交易,其中仅一百八十八万是他给我让我替他活动升迁的费用……”周英琪脑子有点乱,她竭尽全力的保持着镇定。
“被告人周英琪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佳月公司的款项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八百一十八万元钱款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资金,不应做受贿款项处理。
1、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八百一十八万元钱款的性质,应从双方之间的情感背景、经济往来情况、请托事项与收取财物的对应关系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不应将转款行为认定为受贿。
2、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款项的行为与赵晓杰请托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清晰、明确,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情人关系,而且個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同,双方资金往来亦属正常,不能排除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
3、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存在情人关系,长达四年之久,而且已经准备共同生活,鉴于双方的亲密程度,被告人周英琪为赵晓杰在事业升迁和责任追究方面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甚至从事斡旋活动,虽有违纪之嫌,但确属人之常情,不存在不正当利益。
4、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周英琪和赵晓杰主观上并未将转款行为视为交易,而是认为这是在情感因素的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二、被告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给予的三十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周英琪不具有帮助佳月公司取得科技公司业务的职权,被告人考虑到与赵晓杰的亲密关系,出于情感因素,将其亲属邹佳和赵月开办的佳月公司推荐给科技公司,双方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周英琪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其行为的动机完全是出于其与赵晓杰的亲密关系,不存在不正当利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完毕。”方轶道。
方轶知道自己的辩护在说理上有些薄弱,但是检察机关的辩护意见漏洞百出,也不比自己强多少。不过只要存在合理的怀疑,不是唯一的结论,辩护意见就成功了一半。剩下的就看法院怎么认定了。
……
“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英琪受贿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审判长敲响法槌后,法庭庭审结束。
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周英琪及其家人的心仍旧悬着,不知道法院最后会怎么判决。
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因为周英琪的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到期,中院认为周英琪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继续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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